宁强148法律服务所调成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汉中日报 2018-11-15 11:3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石翠娥)近日,宁强县148法律服务所为来所寻求法律援助的该县巴山镇彭某(81岁),调解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今年7月5日,彭某在宁强县城铁索桥头摆摊卖包谷酒时,相邻摊主袁某与安某发生口角,袁某推搡安某时致使彭某受伤,后彭某家属报了警。他在医院住院治疗35天,诊断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花医疗费13612.42元。出院后,彭某多次与袁某、安某协商解决未果。由于本案中误工费等争议较大,法庭建议庭前进行协商解决。该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通知三方当事人前来调解。

经调查了解,彭某住院期间,袁某已支付医疗费1万元,安某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彭某受伤前在本村种植烤烟户干活,每天务工收入70元,受伤前一直种植庄稼,生活基本能维持。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再继续干活,彭某除要求依法赔偿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外,另要求赔偿3个月的误工费6300元。在调解中,由于彭某年龄较大且行动不便未做误工期司法评定,加之彭某年龄超过60岁,是否支持赔偿误工费存在争议,袁某、安某拒绝赔偿彭某误工费。法律服务承办调解人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查法条,耐心仔细地给三方当事人做解释和调解,展示解读法条内容,计算出彭某受伤损失各项合理合法的赔偿项目数额为25112.42元。承办调解人员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做三方责任划分,并详细做解释和调整三方责任比例,参照按彭某10%责任,袁某55%责任,安某35%责任,就三方承担赔偿总额最后达成赔偿协议:由袁某除已支付1万元外,再赔偿彭某3500元;由安某除已支付5000元外,再赔偿彭某4000元,其余损失由彭某自行承担,限7天内履行,彭某收到赔偿款后办理撤诉手续。

三方调解协议达成后第4天,袁某、安某按调解协议如约履行了赔偿款,彭某自行办理了撤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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