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出台《实施办法》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阳光报 2018-07-11 00:56 大字

阳光讯(记者 邢静涛)为加强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近日,宁强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该《办法》建立完善了环境污染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协作、环境保护约谈警示、工作例会、通报报告、专题调研、教育培训、工作保障、挂牌督办9项工作制度;细化了各级党委及党委职能部门,审判、检察机关,各镇(办)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同时,对未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依据《汉中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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