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需谨慎!
朋友合伙做生意,生意未做成反成被告。谢某被合伙人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谢某退还原告张某保证金(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014年,谢某与张某经朋友介绍准备合伙承包宁强县某工程标段,并就双方合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6万元,重大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资金由谢某保管,支出记账。协议达成时,双方并未实际出资。之后,谢某提出承包工程需交纳保证金,张某即交给其保证金10万元,谢某出具收据一张。2014年底,在张某要求下,谢某向其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18000元,但之后却未能中标该工程。张某提出退还保证金,谢某同意,于2016年书写说明承诺一份,该说明承诺谢某将于2016年3月底将投资款给张某付清。但之后谢某未履行承诺,张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辩称,合伙协议中所签订的宁强县项目工程只是合伙项目之一,因当时招标未成功。所投款项作为共同合作后期项目的费用。2014年至今,两人三年中双方多次合伙投资项目,双方于2016年进行清算,现两人投资亏空共计33余元,扣除张某的10万元后,张某还应支付被告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谢某提交的2016年双方算账的结算清单、借款清单和费用清单及2015至2017年间合作其他项目的相关票据,因为与该宁强县某工程合伙纠纷无关联性,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双方于2014年达成的关于宁强县某工程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在张某交给谢某保证金10万元却未能中标该工程之后,合作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该协议在双方达成退还投资款(保证金)的共识时,实质上该协议经协商已经解除。在原、被告达成退还投资款(保证金)的共识时,原、被告之间由合伙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依照《合同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晶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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