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禁止低速电动车在整治区域行驶
本报讯(记者 原亮亮)2月28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自3月1日起,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禁止在整治区域上路行驶,禁止在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支队民警提醒,市民应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严格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低速电动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共创共建共享文明城市。
三、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且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此次整治的区域由各县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划定。据悉,对违反规定,无证驾驶低速三轮电动车处以罚款500元,无证驾驶低速四轮电动车处以罚款1500元,对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和驾驶人也将视情依法依规予以扣留车辆、罚款直至行政拘留的处罚。阻挠、干扰交通民警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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