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分配,可以向照顾多的一方倾斜吗?
因遗产继承、抚恤金分配,兄弟反目对簿公堂。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
李某与刘某婚后生育李某甲、李某乙,2004年,李某与刘某离婚后,李某甲、李某乙一直与李某甲居住。平时李某甲对李某的生活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乙因长期在外地居住,对其父李某各方面照管较少。2021年1月,李某去世后,其丧事主要由李某甲操办并承担费用,李某乙仅是参与,未承担相关费用。因李某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死亡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5万余元。李某甲和李某乙对抚恤金分割意见存在分歧,李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将父亲李某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分割给自己所有。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向其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应由死者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及依靠死者抚养的人共有。李某甲和李某乙作为李某的儿子,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因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在分割时,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遂依照《民法典》第297条、第299条、第303条、第304条的规定,依法判决死者李某死亡抚恤金5万余元,由李某甲分得3万余元,李某乙分得1万余元;丧葬费归李某甲所有。
法官寄语:死亡抚恤金不等同于遗产,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以优抚、救济死者直系亲属,特别是对死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本案中结合对给予死者生前更多照顾和赡养的一方作出照顾和倾斜,体现了情理与法理的良性结合,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王佳瑶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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