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汉中日报 2021-09-09 11:28 大字

为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保障汉中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市人社局结合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综合考虑汉中市社会保障水平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调整了汉中市2021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1至6级,分别增加110元、104元、98元、92元、85元、73元。增加后,1至4级不足3472.75元的,增加到3472.75元,5至6级不足2796.5元的,增加到2796.5元;七十年代初回乡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分别调整为2573元和2315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每月3480元、2784元、2088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月人均调整增加51元。

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本次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次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的1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涉及面广,与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督促指导各县区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进行调整,确保调整的待遇按时间节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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