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人手中承包餐厅经营 生意没做了租金却起了纠纷

华商报 2021-04-21 02:32 大字

[汉中两名男子从他人手中承包一家音乐餐吧,因未按时缴纳房租,生意没做多久就中止了协议,但双方就房租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路某餐吧的经营者赵某甲租赁汉台区××社区××组房屋场地开办了音乐餐吧后,于2018年11月20日与刘某二人签订《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将其经营的音乐餐吧承包给二人经营,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底;租金暂定每年17万元,每半年一交(承包协议签订之日先交10万元,剩余7万元在次年5月11日前交清);承包费每年10万元,每季度25000元。

2018年11月28日刘某二人接手经营音乐餐吧。2019年3月,因双方均未按期缴纳房屋租金,房东锁了音乐餐吧。2019年6月,赵某甲向房东缴纳房租后房东开锁。刘某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赵某甲缴纳47500元。后刘某二人未营业也未向赵某甲缴纳租金及承包费,2019年12月20日,赵某甲短信通知二人要求终止协议并支付费用,刘某二人将音乐餐吧钥匙交付赵某甲,但就费用问题双方未能协议一致,赵某甲提起诉讼。

另查明,刘某二人缴纳的47500元,其中是2018年12月份一个月房屋租金14166.66元;2018年12月和2019年1-3月份计4个月承包费33333.3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汉中市汉台区××路某餐吧与被告刘某、刘某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刘某、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承包音乐餐吧期间的租赁费122492.25元、承包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汉中市汉台区××路某餐吧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签订租赁合同起就具有了法律效应,违反合同的约定拒不缴纳租金,不仅损害了自己的信誉,还会受到法律的审判。通讯员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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