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江景房 现在只能看到房顶 开发商:可象征性地给业主一定的赔偿

华商报 2021-04-21 02:23 大字

买的是江景房,没想到装修快要结束的时候,发现房前的商用房楼顶由刚开始的平顶改成了斜坡屋顶,挡住了视线。

4月19日,站在汉中市汉江首府王女士的房子里,阳台前的视线被商业房改建后的斜坡楼顶给挡住了。“当时我买房子的时候,售楼部承诺的是江景房,他们的宣传单页上写的是楼宇前方无遮挡,超大观景阳台,观江观景一览无余。但当我装修完毕后,阳台前的商业用房楼顶盖起了斜坡屋顶,挡住了我观江的视线。”王女士向记者说道。

据王女士说,之前自己找过汉江首府的开发商,第一次没有等到陕西中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过了几天之后,对方负责人找王女士谈话时答应可以象征性地给王女士一定的赔偿。王女士表示:“这样的处理我不同意,我的要求就是退房,赔偿我装修和损失的钱。”

随后,陕西中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王姓负责人表示:“如果业主需要退换房,公司可以办理,但装修赔偿要按统一装修标准进行赔付,如果业主不同意,建议走法律程序。”

对于王女士房前的商业用房顶层改建部分,该负责人称:“这是为了结合滨江观景带建设及汉中古民居特点,对平面布局、立面及屋顶风格进一步优化而建的,比原来的设计高度有所降低。三楼的住户肯定会受遮挡,后期南边还有四层的商业。”

就王女士后期要求开发商退房和赔偿装修费用问题,陕西明安律师事务所常敏安律师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都应当遵照执行。王女士基于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售楼部的承诺,为满足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当履行双方约定义务,保证江景房“楼宇前方无遮挡,超大观景阳台,观江观景一览无余”的承诺。

但是,现实的遮挡情况已经致使影响王女士当初购房意愿的关键性因素不复存在,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开发商已构成合同根本违约,王女士除拥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外,还可以主张返还购房款、承担因违约造成装修损失、在此期间房产增值部分利益损失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实习记者 曹文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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