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停车场入口人行道经市政审批改成小斜坡 路过母女摔倒 母亲骨折 到底谁该担责? 有律师认为酒店、市政均无责 也有律师认为三方均应担责

华商报 2021-04-06 00:52 大字

近日,汉中市民陶女士和母亲两人先后在汉中市汉台区国宾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上摔了一跤,没想到,这一跤摔出了一起难解的纷争。

母女先后在同一地方摔倒,母亲右脚骨折

4月1日的汉中城区飘着小雨,11时55分左右,市民陶女士一家人步行从北团结街向南团结街方向行走,由于路面湿滑,在东大街与北团结街交会西北角的国宾大酒店门前人行道旁,陶女士55岁的母亲抱着小孙女不小心摔倒了。

陶女士的父亲上前扶起小孙女,母亲则因摔疼了腿暂时无法起身,陶女士急忙赶往附近医院买来镇痛的药剂给母亲喷上,谁知正要走到母亲身旁扶人时,自己也在母亲身边摔倒了。事后经汉中市人民医院诊断,陶女士的母亲右脚内外踝骨折。

陶女士及母亲摔倒的地点也恰巧是国宾大酒店地上停车场的出入口,这个位置是一个小斜坡,与非机动车道相连,一旁一米外便是斑马线。

据陶女士描述,当时母亲路过该处时,斜坡上放置了两个黄色的锥形桶。她认为,正是这两个锥形桶将原本宽阔的出入口分隔开来,才导致母亲不得不从空隙中通过,加之酒店为了入住客人停车方便,在此处设置了斜坡,铺设的地砖也与斜坡方向一致,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了母亲摔伤,酒店应该承担责任,负担母亲的医疗费用。

母亲摔倒后,陶女士与酒店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涉,但当场的工作人员表示陶女士及母亲摔倒与酒店无关,“我母亲摔倒后他们就把锥形桶撤掉了,说这个跟他们没有关系,让我找路政,然后给我找了个电话,我着急送母亲就医,就先去医院了。后来我打他们给的电话,是个空号。”陶女士说。

酒店:摔伤与酒店没有直接关系

4月2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国宾大酒店看到,酒店的地上停车场出入口确实为一处斜坡,长约2米,宽约3米,斜坡上的地砖一部分与斜坡垂直铺设,另外有约三分之一的地砖与斜坡平行。该处没有放置锥形桶障碍物,旁边的花坛上放置了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

酒店副总经理罗先生说,国宾大酒店门前区域属于公共区域,酒店向城管局申请报备批准后,作为酒店的地上停车场使用。事发后,酒店房务部经理也及时问候了摔倒者,并对此事继续关注,工作人员也协助家属提供了路政部门的电话,已经做出了人道主义关怀,且两人并不是酒店的顾客,摔伤与酒店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人行道出入口设置的斜坡和锥形桶路障问题,罗先生解释说,只是为了方便酒店客人车辆进出,放置锥形桶也是为了提醒来往车辆和过往人员注意安全,锥形桶之间的间距完全足够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通过。“为缓解交通压力,前些年市政部门为东西走向的主干道增添了一条非机动车道,由此人行道的距离缩进,坡度变高了一点。这些都是当时市政部门进行规划建设的,连砖也是他们铺的。酒店大门口的台阶我们都铺的有地毯,放置了警示牌等,提醒客人注意安全。”

罗先生表示,陶女士及其母亲摔倒事情发生后,也引起了酒店的高度重视,4月2日上午,酒店安保主管已前往市政部门汇报情况。“我们及时向陶女士表示了关心,已经做到了应尽的义务,如果市政那边有后续跟进,我们也会积极配合。”

城管:该区域经过报备审批

4月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汉台区城市管理局咨询城市公共区域相关问题,经证实,国宾大酒店的地上停车场是经过审批的。该队副大队长李峰说,公共区域要作为酒店地上停车场使用,首先必须符合条件,如果酒店有相关需求,便可提出相关的申请,再由城管局进行审批。

但对于发生上述问题时的责任划分,李峰表示城管局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责任如何确定和划分。

律师说法

责任分担存争议

针对此事,华商报记者分别咨询了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红涛律师和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常敏安律师。

观点一:如路面设计符合标准,市政部门也不担责

张红涛律师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陶女士及其母亲并没有在酒店住宿或者用餐,仅是从酒店门口路过,酒店对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陶女士及其母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是雨天路滑,自身未能注意行路安全;酒店放置的锥形桶从形状、体积及地形上判断,不能对其行路造成障碍。因此陶女士亲的损伤与酒店放置锥形桶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此路面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需要市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如路面设计施工等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市政部门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二:三方均有过错

常敏安律师认为,三方均有一定过错、都应担责。首先本案事实显示,事发地属酒店门前与大街的连接处,即不可否认的公共场所,且是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后酒店才改造形成的“进出酒店”的便道,酒店方是名副其实的受益者、经营者,那么酒店方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义务,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就是本案的归责原则。从案情来看酒店方显然未尽到确保通行的安保义务和管理职责。坡度那么大、且这一“公共场所”下雨天防护措施并未到位,该酒店具有一定的责任;

第二,市政管理方也有一定的责任,虽则允许改造使用,但公共场所的如此“坡道”符合规范要求吗?监管职责若未尽到,则依上法条之规定市政管理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受伤者是一成年人在下雨天、在此通行应当谨慎,而疏忽大意自我跌伤,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受伤者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告诫大众尤其公共场所的修、改、建一定要符合规范、履职监管、谨慎通行,一切按法办事才能无事!实习记者 董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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