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需谨慎 反悔违约需担责

汉中日报 2021-03-04 10:09 大字

入住3个月后发现出租房环境吵杂,租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汉台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汉中某小区住房一处,双方在查验房屋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向房东李某支付了一年租金。入住3个月后,张某以房屋周边环境噪音较大为由,向房东李某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房租。房东李某认为,张某在租房前已查验房屋情况,提前解约系原告毁约行为,不愿退剩余租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便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办案法官查阅案卷后,组织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办案法官在双方争执中找到案件焦点,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且原被告对条款理解均有偏差。办案法官仔细向两人释法析理。终于,原告李某承认自己违约在先,在租房前未能认真考察周边环境,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亦明白了不退还剩余租金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租赁合同,被告李某退还原告剩余租金的50%。

法官寄语:《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更加完善。合同订立后不能随意解除,若需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损失费用。因此,在租赁房屋时,要在租赁房屋前进行谨慎仔细考察,签订合同时条款要详细完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尽量避免因自身原因违约,否则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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