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继承家产,是否可以作为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

汉中日报 2021-01-21 10:17 大字

大女儿得了家产却未按协议赡养老人,其余三个女儿因为没有分得家产拒绝赡养老人。七旬母亲将自己的四个女儿告上法庭。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王某与其丈夫陈某共生育四个子女。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三女陈某丙、四女陈某丁。女婿李某系上门女婿,与长女陈某甲结婚。在2011至2016年间,王某夫妇与大女婿李某先后两次达成赡养协议。协议约定女婿李某在王某夫妇旧房地基上翻建新房,继承家庭财产和宅基地使用权,有义务为二老夏季秋季收割安种庄稼;王某夫妇由长女与女婿李某赡养,并承担住院费、日常零用和交纳生活用电费用。2019年,王某夫妇和李某因住院费和零用钱上经村委会调解后未达成一致。长女和女婿未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其余三个女儿也因父母未分给自己房产而拒绝赡养老人。2019年王某丈夫去世。王某因年事已高无人赡养,遂将自己的四个女儿诉至汉台区法院,要求四个女儿均摊自己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住院期间轮流照顾自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依法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应依法履行。王某与长女及女婿达成的建房及赡养协议应依法履行。王某请求由长女及女婿耕种1.6亩土地并向其给付一定口粮的请求,根据实际生活需要,依法酌定由长女及女婿每年给付王某口粮谷子400斤,麦子150斤。根据建房赡养协议,应由长女及女婿承担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虽然李某与王某达成有赡养协议,但结合几个子女的经济条件,其他三个子女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因今后是否能继承父母遗产免除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法官寄语: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在履行义务中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子女,应该给予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让其能够“老有所养”。(王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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