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机绑定他人银行卡 盗窃7万余元 女子获刑3年
[无意间得知他人卡里有7万多块钱,汉中女子徐某心生邪念,伺机将银行卡绑定在自己微信上,前后分多次将卡内现金以转账等方式转入自己微信中,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4月10日,徐某从杨某口中得知杨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有7万余元现金,遂产生盗窃的念头。
徐某先将杨某的手机卡插入自己的手机,然后将杨某的银行卡绑定在徐某本人的微信上。4月11日至4月18日,徐某分多次将杨某银行卡内73392元现金通过微信零钱充值、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中。
徐某将盗窃所得73392元除用于给自己购买一部iphoneXs手机、一部iphoneXsmax手机,给杨某购买一部华为手机外,剩余赃款用于自己及杨某到云南、四川旅游时的花销及租房、购物、信用卡还款等日常消费。
在此期间,徐某未将所使用的现金来源告知杨某。案发后,徐某积极退赔杨某物质损失(已退赔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徐某绑定他人银行卡,分多次将他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内73392元现金通过微信零钱充值、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由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共计43392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
法官寄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要过上优渥生活就应该努力工作认真赚钱,企图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获取财物是错误的,不仅自己追悔莫及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讯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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