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公证
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人们常说养儿防老,但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没有子女,或是儿女由于某些原因照顾不到,那他们的晚年生活又由谁来照顾呢?他们的监护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意定监护,为眼下孤寡老人、失独老人打开了一扇窗。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用来破解养老困境,让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意定监护相较于法定监护来说,着重实现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尽可能保障公民在失去或部分失去行为能力后相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妥善处理。该项制度充分反映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开启一种全新的养老模式,满足了当今社会对于养老、就医、人文关怀、互帮互助的迫切需求。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就是具备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订立监护协议,待其因疾病、智力、年老等因素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由自己选任的监护人,代替自己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等事项的一种制度。意定监护制度是以当事人的自我决定理念为基础,能够最大程度的尊重他们的人格及自主愿望。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更具有柔性和弹性,而且有优先性。
二、意定监护的构成要件
一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作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不能称委托方为被监护人,而应称其为意定监护协议的利用者或未来被监护人,不能称受托方为监护人,而应称其为未来监护人。
二是未来监护人的范围不再受限于亲属,只要能够履行监护义务且承担监护职责的自然人或组织均可,未来被监护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与信任,自由选择数人或组织作为未来监护。
三是协议的表现形式法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默示等其他表现形式都不是有效的法定形式。
四是委托的内容不仅包括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因此未来被监护人在设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时可以有所侧重,对不同的未来监护人可以约定不同的监护职责,这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五是意定监护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订立后并不是即时生效,当委托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才生效,生效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
三、公证机构介入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及空巢老人数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关注养老服务事业及相关产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致使民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希望在年老后能够自主而有尊严的生活,又希望能够妥善管理和传承奋斗一生所积累的财富。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老年人的监护和养老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为避免老年人的法律风险,可以在意定监护制度中引入公证,对设立意定监护中的事实和行为予以公证。公证机构具有证明、沟通、服务、监督四大职能,由公证机构介入意定监护制度最容易被社会接受。
四、公证机构介入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
(一)公证机构具有极高的社会公信力。法谚云,公证人是历史的忠实记录者。公证人独立于各方当事人,能够尊重各方真实意愿,以最恰当的方式提供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机构具有专业优势。公证机构有一支法律知识丰富和司法实践经验充沛的专业化队伍,在相对私密的家事法领域中,发挥着预防纠纷的重要作用。
五、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程序中的作用
合法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监护制度的核心,因此,为使意定监护制度在法制轨道上有效运行,尤其需要对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进行规制、对监护权的范围进行标准化解读,否则极易引发纠纷。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已经成为家事服务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由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梳理因家庭现状带来困扰的同时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沟通交流获取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根据其真实意愿设计监护方案及相关权限,对参与意定监护的主体进行审查并对监护权的范围及意定监护协议法律意义和后果进行告知,保管法律文书并进行公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因纠纷而诉诸法院,减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困扰。 (汉中市公证处 刘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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