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未缴保险 女子申请赔付双倍工资
汉中女子入职足浴店从事技师工作,却未当面与店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店方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离职后,她向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胡某于2017年7月18日入职汉中市汉台区一家足浴店从事技师工作,7月22日该店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当天胡某上夜班,时任该店经理的刘某某替胡某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2月胡某离开该店去他处谋职。10月5日胡某返回该店,继续从事技师工作。2019年11月17日胡某向该足浴店提出辞职申请,双方按程序办理了离职审批手续填写了《离职手续办理表》,自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离职手续办理表》中,入职日期一栏填写的是:2018年10月5日。
2019年11月25日胡某向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诉称:胡某于2018年10月5日到汉中市汉台区该足浴店从事技师工作,但该店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裁决认为足浴店“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一年内向胡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胡某自己申请离职,且无证据证明足浴店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依据。故仲裁委裁决:足浴店向胡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4504元。
该足浴店认为,胡某隐瞒事实真相,店内也因数次更换店长忽略了双方曾在2017年7月22日即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致使仲裁机构错误裁决,故请求依法判令足疗店无需向胡某支付二倍工资和补缴养老保险。
胡某表示对店内时任经理刘某某替其签约的行为并不知情,足浴店也无证据证明向胡某履行了告知义务。2018年2月胡某离开该店,胡某认为该行为是辞职,足疗店则认为是“休长假”,但店方未能提供证明其属于“休长假”的证据。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该足浴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胡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5000元。
法官寄语: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本人签署。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保,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缴纳。通讯员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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