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宣判彭某峰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8-06 00: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大鹏通讯员王晶)7月31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峰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彭某峰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刘某、陈某、邓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2年10个月;对同案被告人朗某、苑某、赵某翔等10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10个月。全案并处罚金共计87万元,追缴被告人赌资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42万余元。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峰2012年入股汉中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后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运营期间,被告人彭某峰等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为达到债务清偿、非法获利、泄愤报复的目的,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共8起犯罪事实,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彭某峰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陈某、邓某在彭某峰的纠集下,积极参与并多次实施组织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彭某峰等14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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