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当事人:汉中市汉台区创美环卫有限公司等223户企业
2020年4月24日我局在《汉中日报》及汉台区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拟吊销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在公告告知期间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第7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3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等的规定,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汉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公告视为送达。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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