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要保护推卸责任不可行

汉中日报 2020-01-16 09:48 大字

消费者购买商品,商家应该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近日,汉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原告陈某更换其购买的某品牌电视机,若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完成换货流程,则由被告在其后5日内退还原告货款,瑕疵电视机由原告退还给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快递费由被告承担。

2018年11月某日,原告陈某通过某APP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电视机一台,价款2999元。被告于2日后通过某速运发货,将该电视机送达原告预留地址汉台区某小区,由原告之妻黄某签收,某速运送货员认为包装完好即视为验货。后原告聘请汉台区某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上门安装时通电发现,所购买的电视机内屏有裂痕,该服务部即出具检测报告单一份,该报告单故障描述:上门检查机器外因屏碎。当日,原告联系某速运,某速运让原告联系商家解决,自此原告联系被告要求换货或退款退货,被告答复没有通电验收只能自费维修,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申请某APP客服处理,客服驳回售后服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原告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虽约定收货时需进行通电验货,但被告委托的某速运送货员以通电验货并非送货员职责,且送货员也不会通电验货,故被告以原告未进行通电验货归责于原告显属不当。另外,电视机的功能繁多,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受买人也无专业的检验技能,在送收货当时检验难以完成全面的检验,因此,理应给受买人合理的检验期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就电视机内屏有裂痕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主张换货或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商家要牢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质量,同时也是保护自身的利益。最终做到消费者满意,商家和消费者才能达到双赢,若无视消费者权益,那么后果也只能商家自己承担。

(汉台区法院 樊娟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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