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法院公开宣判余彦新等系列涉黑案

西部法制报 2019-10-13 04: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大鹏)10月9日上午10时,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余彦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该犯罪组织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11项罪名25起犯罪事实,以余彦新为首的121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被告人余彦新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露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勇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系列案件中全坤等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文等2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曹泽坤等6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邹万忠等10名从犯,依法宣告缓刑。

汉台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余彦新依附苟少森(另案处理)以开设地下赌场为业,先后网罗被告人周露军、刘勇等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在汉台区徐望镇、铺镇、汉王镇等地开设以余彦新为“锅主”、其余人员分工协作的地下赌场牟取暴利,初步形成以余彦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余彦新亲自参与、安排、指挥组织成员参与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周露军、刘勇在余彦新的指使下,指挥并参与犯罪活动,致使他人死亡、重伤、轻伤及财产损失,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余彦新、周露军、刘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组织成员参与违法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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