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万元买的商铺咋被法院查封
交清45万房款购买的商铺被法院查封。购房者诉至法院,发现所购商铺被开发商擅自抵押,遂请求法院核查解封,最终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4年12月3日,付某甲与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前者购买后者开发修建的位于汉台区电视塔西南侧某小区一间商铺(现房),建筑面积90.25平方米,商铺总价款451250元,于2004年12月3日将全部购房款向后者交清,并缴纳了各种税费及维修基金,开发商当日将所购商铺及钥匙全部交付。
此后,付某甲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2009年和2013年,开发商两次给付某甲出具证明,表示房产证正在办理中。2007年12月8日,汉台法院在执行汉中市汉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局查封了包括付某甲所购商铺在内的10间商铺。付某甲认为执行查封的房屋系自己购买的商铺,已支付购房款并早已交付使用,只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向汉台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
经汉台法院审查后,2018年6月13日,裁定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付某甲所购该商铺的查封。汉中某小贷遂于2018年7月19日向汉台法院提起申请人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付某甲与开发商就该商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维持对该商铺的查封措施。
经审理,2018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付某甲与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某小区所购商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房屋亦早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产权证书;被告与汉中某小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被告向汉中某小贷借款400万元时所提供的抵押担保,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判决驳回了汉中某小贷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后因被告一直未能积极协助原告办理商铺的产权证诉,原告遂诉至法院。
汉台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已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清了全部房价款,缴纳了契税、房屋大修基金,以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费用,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造成原告所购商铺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任在被告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在原告买卖其商铺并交付使用多年后,因向汉中某小贷借款400万元,擅自将原告所购房屋作为担保抵押给汉中某小贷,与汉中某小贷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预售备案登记,被告该行为已属违约,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使给原告所购商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2019年3月19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协助原告付某甲办理位于汉台区电视塔西南侧某小区一号楼1层A2商铺产权证书,向汉中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报送与办证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并涤除被告与汉中市汉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该商铺上设立的预售登记;驳回原告付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生意往来要诚实守信,私自做出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这样不仅毁掉自己的信誉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讯员 樊娟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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