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没落实?请拨12333

汉中日报 2019-07-05 09:46 大字

本报记者 李佩蓉 见习记者 崔慧芬

进入7月,随着天气升温,有关高温津贴的话题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今年,28省份明确高温津贴标准、9个省份上调标准,释放出了高温关怀。那么,汉中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如何?哪些人群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如果符合高温津贴标准却没领到,该如何维权?7月2日,带着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汉中市人社部门。

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确保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生产生活安全。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为应对夏季高温天气,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并且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另外,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特别是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条款中,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每年夏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并不是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每天都有,必须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时,才发放。

高温津贴落实是关键

记者通过随机采访,了解到有的用工单位以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代替高温津贴。据知情者介绍,不直接发现金,而是以绿豆汤、藿香正气水、劳保用品等代替高温津贴,是不少施工企业的惯例。

但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向其发放高温补贴的同时,还应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劳动者可拨打12333或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为此,6月初,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通过在企业办公场所和工程建设项目部张贴《公告》等方式宣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让劳动者知晓宣传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各项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

同时,按照“双随机”抽查和片区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巡视检查机制,开展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主动到一线了解、查处违反高温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检查对象为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市本级工程建设部分项目,重点检查用工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等落实情况,要求各有关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在高温工作场所设立职工休息室,并为高温天气作业的职工提供合格、足量的防暑降温饮品和必需的药品。另一方面,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据了解,截至6月底,已累计检查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50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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