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为汉中某公司担保贷款250万元 公司违约未还账 担保人被诉至法院
汉中某公司因资金周转,找来金某和花某以其名下商业房作为担保,随后该公司向银行借贷250万元未如期归还,银行无奈诉至法院,不仅该公司被判归还贷款和违约利息,担保的金某和花某也需承担担保责任,其名下的商业房变卖后优先用于偿还其帮忙担保的贷款。
2013年10月14日,汉中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汉中某银行申请小企业授信业务,金某和花某(系夫妻)同意用位于汉中市汉台区东门商城营业房为其担保。双方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400万元;授信额度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金某、花某为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及最高额抵押担保。
当日,双方又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等事宜。同时,汉中某银行又与金某、花某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金某、花某为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
2015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金某签订《补充协议》,将双方签订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14日。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三次使用该合同借款,前次借款后按期归还。2016年12月5日,某公司向汉中某银行申请(第三次)支用借款250万元,汉中某银行审查后于当日向其发放了贷款,该笔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6.96%。某公司借款后,归还借款本金13596.89元,清偿借款利息至2017年12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2486403.11元及利息未能归还,汉中某银行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未能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金某、花某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5月3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人民币2486403.11元,并从2017年12月5日起,按借款年利率6.96%上浮50%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金某、花某对被告某公司应归还的借款及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银行对抵押财产被告金某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东门商城营业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某银行因本案的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9700元,由被告某公司、金某、花某承担。
法官寄语:欠账还钱天经地义,签订了合约就要按约办事,一旦违约后果难以承受,互惠互利才是好的选择。而且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若是拖拉、推诿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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