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不问来路收购赃物被判刑

汉中日报 2019-03-21 10:57 大字

做买卖既要讲诚信,更要遵守法律法规,若是只贪图便宜不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林某经营着一家烟酒店,2017年8月某日凌晨,何某(另案处理)伙同白某(13岁)、郑某(15岁)、李某(15岁)来到林某经营的烟酒店销赃。林某问这些烟是从哪来的,李某说是自己家里的烟,林某遂以1600元将这12条香烟全部收购。经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收购的香烟价格为4920元。2017年9月初,郑某、王某、范某再次到林某经营的烟酒店,林某以1800元收购了范某等人盗窃来的香烟。在用微信转账付款时,林某因手误多转给郑某2200元钱,待郑某等人一离开店面,林某即发现转错账追出去讨要,却发现郑某等人已逃离。林某遂对收购的香烟来历产生怀疑,但为了打听郑某下落,追回经济损失,林某继续着收赃行为。2017年9月中旬某日凌晨,范某伙同郑某、白某、杨某第3次将盗来的6条香烟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经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6条香烟价格为2060元。2017年9月26日何某、李某、丁某第4次拿着盗窃的部分数十条香烟来销赃,林某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何某等人出售的香烟。2017年9月下旬某日,郑某、张某、范某第5次来销赃,林某以1000元价格予以收购,经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香烟价格为2646元。后将大部分收购的香烟销售给前来本店买烟的路人,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林某接受调查,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购香烟的犯罪事实。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为了谋取利益,在应当知道所收购香烟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一个多月时间里,以7100元分5次收购总价格为13066元的香烟,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312条、第67条第3款、第61条、第72条、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做生意要诚实守信,货物来源更是要合法合规,明知是犯罪所得还故意隐瞒,收购赃物贪图便宜,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樊娟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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