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为何判决一人偿还

西部法制报 2019-02-19 01:01 大字

唐友泉张大鹏

案情

近日,汉中市镇巴县法院三元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冯某欠原告王某29.5万元,原告王某便以冯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某、张某共同偿还此笔债务。

法院调查得知,1995年,冯某与张某结为夫妻。2014年至2017年间,冯某因在外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三次向王某借款,借款金额共计29.5万元,冯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底偿还,借款人为冯某。张某认为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表示并不知道丈夫冯某在外所借的债务,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冯某夫妻共同生活。

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认为,因该笔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且在冯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后,王某并没有让冯某之妻张某签字确认。另外,王某也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二被告的家庭生活,故该案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冯某一人偿还29.5万元债务。

判决后,原、被告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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