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期满应守约 无理拒绝要担责

汉中日报 2018-12-06 11:54 大字

生意往来贵在重信守约。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离所占用的房屋和场地并拆除场地上临时建筑物,支付原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的场地房屋使用费。

2014年,原告某单位与被告李某签订租期3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地点、租期、租金等进行约定。租赁期间,被告李某经原告同意后改建、搭建部分临时建筑,并承诺改建后的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合同到期后自行拆除或无偿交付原告。2017年,原告向被告等各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载明,因工作管理需要,在合同到期后与各租户不再续租,望各商租户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被告始终拒绝搬离涉讼场地房屋,原告将其起诉至汉台区法院。

汉台区法经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涉讼场地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恢复租赁场地、支付占用涉诉场地房屋期间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212条、第235条,《民事诉讼法》第144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生意往来,契约精神必不可少,合同期满就应当按约办事。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无理违反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樊娟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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