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往来有约定拖欠推扯不可取

汉中日报 2018-11-29 10:05 大字

生意往来,按约办事是基本。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0余万元及利息。

2011年,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双方约定工程主体封顶后两月内结算,逾期支付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截至2016年6月,被告在工程主体封顶时,应付原告货款为1526余万元,实际支付了原告货款1163余万元,尚欠原告400余万元未付。为追收余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汉台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对应付货款有异议,要求扣除未使用的部分混凝土的价款,但却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称以房抵债方式已支付货款46万元,与事实不符,其要求从应付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称原告损毁公司大门造成损失的费用,应从货款中抵扣,但被告并未提交原告损毁大门的证据,对抵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60条、107条、1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生意往来双方签订了合同,表达了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樊娟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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