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留存证据产生纠纷有据可依
生意往来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双方是否留存相关证据,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汉台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庄某夫妇长期经营材料购销业务,多年来常在汉中某经营部购买产品。一直以来,双方购销业务部分以现金结算,部分累计转账结算。2016年某日,经营部与庄某夫妇对账时,就两笔货款是否交易发生争议。庄某夫妇随即给经营部出具证明一份,写明有争议货款需在银行查清,如争议货款未转账,将未转款项付与经营部。之后,因双方协商核实转账事宜无果,原告某经营部将被告庄某夫妇诉至本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账时,被告庄某出具的争议款项转账回单,已分别在2016年前,由被告夫妇账户转款至经营部账户。汉台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已将争议货款给付清结。原告提供的被告证明及银行转账汇款回单,仅能证明原、被告在对账时就两笔汇款是否到账存在争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未付清货款的事实。但是,通过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账户明细能够证实所争议的货款已经汇入原告账户。现原告辩称该两笔汇款系被告支付的以前欠款,并非该笔争议货款。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购货单据、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说话要有依据,做事要有证据,尤其是涉及金钱往来更要清楚记账,保存凭据,以防万一发生纠纷好及时拿出证据,不仅让自己问心无愧也让别人心服口服。若是没有证据为自己证明,那么后果如何也只能自己承担。
(樊娟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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