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支持外埠特色旅游要素企业来汉聚集发展优惠政策
为大力吸引外埠特色旅游要素企业特别是特色餐饮和酒店企业来汉聚集发展,充分发挥汉中市文化旅游业的拉动效应和辐射作用,助推汉中新时代追赶超越和“三市”建设,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18年6月1日以后,在汉中市投资新建旅游要素,且工商注册在汉中市范围内的相关企业。
本优惠政策所指的旅游要素为“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基本要素和“商、养、学、闲、情、奇”旅游新业态。
第二条鼓励市内外的有实力企业、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投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旅游要素项目,开发旅游新业态。
第三条对拉动力强、影响力大、综合效益好的重大旅游要素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优惠扶持办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决定。
重大旅游要素投资项目包括:
(一)2017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和中国企业500强直接投资、管理、运营或与汉中市相关企业、单位合资合作的,总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旅游要素项目;
(二)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直接投资、管理、运营或与汉中市相关企业、单位合资合作建设的酒店在本市开业经营满一年,经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五星级或经认定达到五星级标准的;
(三)外埠餐饮企业在汉中市创办企业或本地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四)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特色旅游演艺、精品购物超市、养生养老项目。
第四条对在政府指定的“汉上第一街”历史文化街区、天汉长街文化旅游综合体、兴汉新区中央大街和汉源湖、兴元湖畔等旅游要素聚集区设立对外经营场所的企业,市政府予以前期扶持:
(一)同一餐饮企业集团在同一旅游要素聚集区设立经营超过10个品牌的,经认定后以每户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最多不超过20户,具体认定标准由商务部门确定;
(二)在旅游要素聚集区拥有自主产权的酒店,开业经营满一年,经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或经认定达到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营补助;
(三)在旅游要素聚集区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时尚酒吧、保健疗养、茶座、KTV等休闲项目,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营补助。
第五条取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外埠餐饮企业在汉中市创办企业或本地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特大特优项目可提高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工商注册在汉中市的现有“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企业,在本优惠政策有效期内,每新开业一家旅游要素经营场所,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成功打造并通过验收的“汉家乐”,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按《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建设的自驾车(房车)营地给予100万元建设补助;对在城区建设不少于300个以上停车泊位的公用停车场,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主要从事汉中市旅游线路运营的中型及以上交通运输业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具体认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八条政府对旅游要素项目建设发展进行扶持:
(一)用地扶持
优先保障旅游要素建设项目特别是特色餐饮和酒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已收储土地。土地出让收入可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首次缴纳50%,其余款项一年内缴清;对投资旅游要素项目建设中的公共服务用地,在不低于国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情况下,确定优惠供地价格。
(二)税费优惠
严格执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特色旅游要素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特色旅游要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最大限度的减免政策;对重点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税金、租金等费用,根据其规模大小,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奖励;旅游演艺项目中的文化表演、文化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以及提供游览场所等项目,可参照文化产业税费政策享受优惠;乡村旅游经营户行政收费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三)金融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要素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扩大消费信贷,符合条件的旅游要素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支持特色旅游要素企业通过各类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原则,政府性担保公司优先提供信用担保,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对重点龙头项目市政府文化旅游基金优先考虑投资,建设期也可给予一定贴息。
(四)经营扶持
1.对按《陕西省特色美食街区改造和建设暂行规范》及《陕西省特色民宿示范标准》建设的特色美食街区、特色民宿,由商务部门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扶持。
2.每年评选若干家特色旅游要素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汉中市特色旅游推荐项目”荣誉称号,并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获国家、省级旅游金奖旅游商品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4.将旅游要素聚集区纳入旅游观光项目,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体规划设计进行指导,依托市级旅游推介平台进行无偿宣传推广。对在本地旅游线路中设计游览美食街区的市内外旅行社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奖励。
5.政府可协助确有困难的企业通过调配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员工住宿问题。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奖励扶持办法参照市上相关政策执行。具体由市住管局制定实施方案。
(五)人才扶持
1.对来汉创办特色旅游要素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按照市上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措施和鼓励汉商回归创业政策进行奖励扶持。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为特色旅游要素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知识等培训服务。对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新招录员工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发挥本地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作用,为相关企业提供科技人才、管理人才、熟练技工和服务人员。
(六)优化服务
1.推行首问负责制、并联审批制度、重大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加快项目审批落地。
2.搭建信息咨询、业务指导平台,为特色旅游要素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税费减免和政策兑现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3.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对重点企业实施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政府承诺践诺。
第九条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市、县区建立旅游要素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所涉及的奖励、补贴。
第十条符合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已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汉中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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