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亡谁来负责?

汉中日报 2018-09-06 08:58 大字

孩子成长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父母关注的重点,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孩子经过某桥梁失足落水溺亡,父母把桥梁管理单位告上法庭。

2017年初夏,邢某夫妇之子通过某测水桥时,不慎掉入水中溺亡。邢某夫妇认为该桥未标明是公共行人用桥或是专用测水桥,亦没有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相关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受害者不足12岁,该桥梁的建设管理单位在使用、管理期间未全面尽到维护和管理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将该桥梁管理单位告上法庭。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测水桥系属被告工作用桥,主要用于东干渠水位观测,被告于2015年对该测水桥进行维修、养护,并于同年验收合格。在距该桥一百余米处有由被告设立的机砖水泥砌成的固定永久性“安全警示牌”,其中,第7条和第10条写明“严禁攀爬防护设施”和“小孩通行必须有成人监护”。原告邢某夫妇认为该桥梁属工作专用桥,不应让附近村民随意通行,亦无安全警示标识,该桥的设计、施工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通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等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提交了该桥梁设计图、工程验收鉴定书等。同时,被告提交了测水桥的现场照片及每年水法宣传日,夏季插秧、冬灌用水高峰期,宣传车宣传、各村镇张贴宣传广告、政府管理规定的照片,及在沿渠道村组人口密集地方所设立的固定永久性“安全警示牌"照片,可以证实被告水库管理局对安全事项进行了告知宣传,尽到了应尽的宣传、警示义务。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者是一名不足12岁的儿童,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原告夫妇明知孩子既要通过一条有车辆通行的道路,又要通过该测水桥,且原告在该地生活几十年,理应清楚过桥时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危险,却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视而不见过于自信,亦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失子赔偿款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年幼的孩子对于一些威胁生命安全的情况存在认知不到位,家长应该做好监管责任,对于很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情况应该避免。不要想当然的认为危险不存在,一旦发生意外后果是父母所不能承受的,即使再后悔,也无济于事。 (樊娟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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