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易怒要不得伤人伤己还赔偿

汉中日报 2018-08-23 09:48 大字

同事之间天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相处中应该互帮互助。但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的自诉案件,法院判定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亲属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3547.9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与被告人肖某为同一工厂职工。2016年某日上班期间,双方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肖某持螺丝刀将章某砸伤。随后,章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因章某的伤情先后在多家医院诊断出不同结果,在多家鉴定中心亦得出轻伤一级、伤残十级等不同鉴定结论。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疑点无法排除,遂以肖某行为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案件,同时认定肖某有行为违法,对其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自诉人章某就其所受损失索赔无果,向汉台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肖某刑事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同一损害后果在多家司法鉴定中心得出不同鉴定结论,损害后果无法认定,在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情况下,根据刑事案件疑罪从无原则,加之肖某系初犯,也表示愿意按民事赔偿标准向受害人赔偿,且已主动向法院预交款等情节,法院考虑从轻处理,对被告肖某做出犯罪不能成立的认定。但肖某的行为违法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依照《刑法》第37条、第61条、第234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民法通则法》第119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同事之间本应友好相处,可是却因为一点小小口角便大打出手,冲动的后果显而易见,双方均产生了不小的损失。俗话说“忍一时海阔天空,退一步风平浪静”,稍稍克制自己情绪,既不会伤害双方感情造成纠纷,更不会产生损失而追悔莫及。(樊娟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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