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撬盗车牌留微信敲诈车主 男子获刑14个月

华商报 2018-08-16 03:06 大字

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在汉台市区多次撬盗汽车车牌,并留下微信号,敲诈车主通过微信向其支付120~1000元不等的车牌“赎金”。案发后,汉中男子闫某甲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7年4月14日晚,闫某甲窜至汉台区一汽车租赁公司附近,撬盗该公司5辆汽车车牌,并在车上留下写有微信号的纸条。4月15日,公司员工张某发现车牌被盗后,通过闫某甲留下的微信号与其取得联系。闫某甲以赎回车牌需要支付1000元“赎金”为要挟,张某被迫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元作为“赎金”。

闫某甲收到钱后,将其中3副车牌放置在汉台区天汉西路一垃圾箱内,微信通知张某前往领取。之后又委托一出租车司机将其余2副车牌送至汉台区一酒店门口后,微信通知张某前去领取。

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经验”后,闫某甲在2017年6月份,先后4次以同样的方式盗取汉台区4位车主的车牌,并留下微信号,通过微信转账顺利向4名车主敲诈勒索“赎金”共计740元。

同年6月20日,民警在汉台区兴汉路一出租房内将闫某甲抓获,并在其出租屋内查获33副车牌。闫某甲到案后,向5名被害人分别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多次盗取他人汽车号牌后以套牌处理相要挟,迫使他人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现金,被告人闫某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闫某甲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闫某甲租住地查获大量被盗汽车号牌,可以对被告人闫某甲酌情从重处罚。

因被告人闫某甲犯敲诈勒索罪,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寄语: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通信工具也越来越多,自以为有机可乘,错开正面交锋,躲在网络背后实施敲诈勒索。但是,任何犯罪行为在法律面前都会无所遁形,所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走正路,用双手去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通讯员 樊娟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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