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次挪用公款385万元 汉中某综合执法局出纳获刑六年半

西安晚报 2018-08-10 04: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胡毅)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具现金支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先后105次挪用公款3852460元供个人挥霍……8月7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当庭判处汉中市某综合执法局女出纳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伪造银行对账单应对单位核算

据悉,2014年8月20日至今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汉中市某综合执法局出纳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退保证金、报销差旅费”的名义私自开具现金支票,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先后105次挪用公款3852460元,其中3420178元以银行柜台现金存款和ATM柜员机自动存款方式分别存入个人名下的建设银行、长安银行账户中,陆续用于个人消费,432282元以现金形式消费。在此期间,每年年底杨某伪造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应对单位年度会计核算。被挪用的3852460元被杨某以购买服饰、网络游戏充值、网络消费、购买人寿保险等方式全部挥霍。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汉中市监察委员会自首。2018年6月6日,杨某家人帮其退赔现金110万元。

庭审现场被告人声泪俱下

“从第一次挪用4万元公款没有被发现,我一次次挪用公款,用于购买衣物和网络游戏,我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压力也越来越大,直到自首……此时此刻我站在被告席上,后悔万分,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以身试法。”庭审现场,被告人杨某声泪俱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852460元用于个人消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退赔赃款情节等,依法从轻处罚。遂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杨某继续退赔赃款2752460元(已扣押在案的衣物414件、包11个、鞋3双,依法变卖后折抵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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