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扒窃判刑又处罚金

汉中日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嫌疑人谢某在公共场所扒窃,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某日,被告人谢某在汉台区高客站西侧公交车站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手提行李箱、身背双肩包准备乘坐101路公交车。谢某便挤到李某身后,利用一黑色口袋遮挡,将李某背包内的钱包偷走,在离开现场时被李某的男朋友刘某发现,后在交警一大队二中队辅警的协助下将谢某抓获。被盗钱包内装有5张银行卡、1张医保卡、驾驶证及300元现金。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李某。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客运站人流密集鱼龙混杂,小偷也相当猖獗,防止偷窃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往往大家旅途疲惫放松了警惕,这才给小偷制造了可乘之机。不论车站还是别的人流量大的公共场合,背包放在自己胸前可以看到的地方,贵重物品不要外露,包里不要放太多现金,保持警惕。如果发现被盗窃,立即报警维护自身权益。 (谭松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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