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露台租客财损各方按责给予赔偿

汉中日报 2018-04-26 10:57 大字

私自改建商铺屋顶露台导致楼下店内装修受损,店主将各方责任人诉至法院。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令各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

2013年4月,原告王某租赁刘某在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城购买的商铺,经营某餐饮店,被告白某系该商铺楼上二楼业主。2017年初,白某私自改建商铺屋顶露台,修建花台和水池。2017年7月某日汉中下暴雨,因该商住楼17层屋顶积水要通过下水管排放到该露台后又通过另一个下水管排向一楼地面,而该楼露台下水口排水渠道不畅,积水渗漏导致原告王某店内装修被损坏,造成损失。原告交涉无果,即以露台的使用人白某没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是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将原告屋顶卖给被告白某使用是事故的间接原因,被告某某物业公司对被告白某违法改建没有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向本院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其损失。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晒台另签有补充协议,约定白某对晒台有使用权,改建需报物业公司审批。但该协议没有对下水排放管理做约定。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白某购房时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表明,白某是露台的使用人,没有对露台的下水排放尽到管理职责,使出水口排水不畅造成积水渗漏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本案所涉小区17层楼顶排水,属于公共水域下水排放,途经该露台排放也牵涉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第三方公共权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被告白某协议露台使用权转移时没有约定排水口的管理责任,也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公司,疏于对小区涉及公共权益的排水监督管理,同样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本次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马小妮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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