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随友走亲戚诱发脑溢血 是义务帮工还是同行出游?法院判决自己担责70%
彭丹丹 记者 赵生杰
80后小伙子王康因十分向往陕南汉中的秀丽河山,在跟随好友张宏赴汉中探亲时,不幸突发脑溢血,不仅没有游玩,二人还因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判决张宏对此次意外承担30%补偿责任,王康自身承担70%责任。
2015年冬,张宏计划赴汉中看望老丈人,因好友王康多次要求张宏去汉中时叫上他,就顺便邀请了王康,本想带着好朋友在汉中好好玩两天,没想到没有玩成却发生了意外。二人刚到汉中,王康就因过度疲劳诱发高血压造成脑溢血,最终导致七级伤残,花费巨额医疗费。意外发生后,两家人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最终起诉到鄠邑区法院。
王康主张,张宏是叫他帮忙到汉中接妻子回家,二人半夜出发,在途中相互替换驾驶车辆,夜间经过几小时长途行驶,加之天气寒冷致王康疲劳过度。次日上午10时许,王康突发脑溢血,后辗转住院治疗长达3个多月。王康因此造成7级伤残,智商明显下降,丧失劳动能力。王康认为,他是给张宏义务帮工,帮助张宏奔赴汉中接其妻回家,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遂要求张宏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张宏则认为他是因王康主动要求要一同前往,才在去看望岳丈时好意叫上他,并没有打算要王康帮忙接妻子回家,且在赴汉中途中,王康仅开车40分钟左右,双方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坚决不同意赔偿。
鄠邑区法院办案法官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司法鉴定结果,经审理认为,王康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宏出行系帮工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鄠邑区法院对双方义务帮工关系不予确认。因原告在出行前经过一天劳作及原告途中驾驶车辆时间较短的事实,再结合被告对原告身体状况缺乏考虑的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张宏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补偿责任,向原告王康补偿医疗费等13000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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