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余款又不应诉法院判决当偿付

汉中日报 2018-02-15 17:43 大字

订制围栏依约安装履行完毕,被告拖欠余款不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汉台区某某某木门经营部下欠款项13596元。

原告汉台区某木门经营部由邓某、张某夫妻共同经营。2015年4月某日,被告王某到原告经营部订制了橡木围栏,双方签订了定货协议,约定由原告在30日内支付合计金额23596元。被告预付了1万元定金,预留其联系电话,另备注“某某工程公司”,并在“客户签字”一栏中签字“王某”。原告按约定履行并安装交付后,除被告王某交付的1万元定金外,未支付尾款13596元,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仍未及时给付。后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均推脱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证被告的户籍信息并经原告辨认身份照片后确定该王某应为王某甲,另调查王某预留联系电话机主为王某甲,身份号码与户籍信息一致。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即为王某甲,书写时将“某”写为“谋”字,但系同一人,名字变更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其既已在原告处定制了围栏,对规格、型号、颜色、价款均协商一致,在原告完成安装并交付后,被告即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其已付的1万元定金抵作价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信是经济发展之基,生意讲诚信,买卖自然兴隆;人讲诚信,必有人信、有人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丧失诚信的人,也难以立足社会。(马小妮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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