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汉中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安监、教育、民政、环保、工商、质监、旅发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事处、镇、社区、村组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履行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各有关部门(安监、教育、民政、环保、工商、质监、旅发委等部门)履行烟花爆竹禁放的监管责任。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学生中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汉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公路围合区域以内。东起十天高速以西,南起汉江河以北,西起褒河以东,北起十天高速以南,上述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户经营期满后取消。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对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清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七条区政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2月6日发布的《汉台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汉区政发〔2015〕2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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