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货款惹争执冲动出手各担责
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索要货款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处原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各项赔偿费用。
被告张某拖欠原告杨某货款2万元,经杨某催要,双方约定于2015年8月某日付清拖欠货款。当天下午,原告杨某邀约同学黄某、彭某按照约定时间在某医院门口等候被告张某,双方见面后,张某给付3000元现金,杨某收到此款转手交给黄某,继续要求张某付清拖欠的全部货款,张某听后让黄某将钱退还,黄某不肯,张某遂欲从黄某处将钱夺回,杨某见状,急忙上前阻止张某的行为,为此,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致使杨某摔倒在地,左脚受伤,彭某见状即拨打110报警。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后,制止了纠纷,杨某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因索要货款问题产生分歧,致使原告杨某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被告张某承担主要的责任、原告杨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本案中,原被告其实原本的纠纷并不大,然而因沟通不当造成了双方损失的扩大,万幸是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健康是人们幸福生活乃至生命安全的重要前提,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辛晨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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