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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需谨慎帮助他人要量力

汉中日报 2018-01-11 12:43 大字

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处理被告委托事务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1.2万元。

2015年1月,袁某在西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建筑工地打工中发生意外受伤,托熟人杨某介绍一个帮其向工地讨要赔偿款的人,经杨某联系原告与被告董某认识,之后,原告于2015年3月份便去工地为袁某讨要赔偿款,其间经李某见证,原告和被告于当年3月签订了一份《帮打官司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让原告去袁某受伤的工地帮忙讨要赔偿款。约定的3万元费用是参照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按双方估计赔偿款80-90万元的3.5%计算约定的报酬。在被告及其家属和原告的多次和施工方索赔协商之后,同年5月,受害人袁某与施工方协商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赔偿袁某85万元。该协议书上有袁某、被告儿子及原告张某签名。袁某也按期得到了全部赔偿款及医疗费10万元。其后,原告依《帮工官司协议》要求被告支付约定的跑路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帮打官司协议》,两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但因双方约定的报酬是参照律师或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计算约定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帮打官司协议》是一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依法获取律师执业资格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才能依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本案原告张某不具有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双方约定的3万元报酬,与法不符,双方签订的《帮打官司协议》应属无效。本案原、被告建立委托合同系基于熟人介绍,抱着乡里乡亲间扶危助人的目的建立的,因此,委托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报酬应包括原告为处理被告委托事务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及相应的辛苦补偿费用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除了借条、欠条、劳务合同、工程合同等常见的合同协议外,也常常会因为一些其他事情签订合同字据,然而普通民众法律知识欠缺,协议字据内容也常常不规范,这也就容易造成本案中出现的情况,因此,法官提醒各位,白纸黑字不得随便写,一旦形成法律关系,就要对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是对合同协议进行公证,以保证其有效性与合法性。(辛晨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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