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本报讯(通讯员 田兰华)市政府日前印发了《汉中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决定从2017年11月8日起,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对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以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规定》明确,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是: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公路围合区域以内和三个城市组团(柳林组团、石门组团和周家坪组团)。《规定》中所称高污染燃料为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规定》要求,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止建设存放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经营场所;现有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经营场所必须搬离禁燃区并关停。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全部拆除或改用电、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必须配备专用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禁燃区范围内不具备煤改气条件的居民户实行煤改电或有烟煤改烧无烟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全面使用清洁能源。
按照部门的行业主管责任,市发改委、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市监察局将加强跟踪督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替代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据了解,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2年11月8日止。同时,《汉中市禁止在中心城区经营使用烟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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