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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汉中市首部实体性地方立法

汉中日报 2017-11-17 04: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芳芳 通讯员 肖拓)“现在,我宣布《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通过。”10月31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雁毅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郑重宣布。这标志着汉中市首部实体性地方立法——《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获得表决通过。

2015年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汉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汉中市正式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全市法治建设由此进入新的历史时期。2016年3月25日,《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获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为汉中市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等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3个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推动汉中市立法工作,当年5月上旬,市四届人大常委会部署《汉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汉中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市人大常委会五年(2017-2021)立法规划当中的第一项任务。同年6月,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汉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经过前期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深入调研和认真修改的基础上,市首部实体性地方立法今年4月1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对《汉中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10月30日至31日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被审议通过。

在第三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数次修改,草案修改二稿已经比较成熟。表决通过的《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分为总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招牌设置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将招牌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提供者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的门头牌匾”,并对招牌的设置、管理部门与职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美化城乡景观风貌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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