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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打赢官司,对方拒付报酬 无证“律师”讨薪难

华商报 2017-11-16 01:42 大字

男子刘某某委托李某某为妻子工伤伤残案打官司,签订《帮打官司协议》。事后刘某某却不兑现协议约定的3万元报酬,李某某诉至法院,而因李某某非律师身份,被法院判定协议无效。

2015年1月8日,方某某在工地干活时意外受伤,方某某丈夫刘某某托熟人认识李某某。经第三人见证,刘某某和李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了《帮打官司协议》。协议约定,代打官司中所有花费(车旅费、误工费等)都由刘某某承担,而刘某某保证李某某所有费用共计3万元整。此协议落款中既有当事人和立据人,也有见证人。

2015年5月10日,方某某与施工方协商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赔偿方某某85万元。方某某得到全部赔偿款及医疗费10万元。

随后,李某某依《帮打官司协议》要求刘某某支付约定的跑路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但刘某某还是向李某某支付费用3000元。而李某某并非真律师,而是从事水利、道路建设的建筑工程承包商人。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签订《帮打官司协议》,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以未经受益人方某某知晓同意为由抗辩该协议无效,不能成立。

此外,双方约定的报酬是参照律师或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计算约定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一份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李某某不具有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双方约定的3万元报酬,与法不符,《帮打官司协议》无效。

结合实际,汉台法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2017年5月22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由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现金12000元,扣减已付的3000元后,实际支付原告9000元;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依法获取律师执业资格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才能依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通讯员 马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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