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过低,要求增加能获支持吗?
夫妻离婚时曾协议约定孩子的抚养费,但随着孩子的成长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若曾经约定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孩子的生活必需,则可起诉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
现年6岁的原告李某,在其两岁时父亲李甲与母亲黄某因为感情不和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李某由其父抚养,其母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至李某独立生活为止。随着物价上涨,原告因上学、看病等生活开支需要,父母离婚时曾约定的由母亲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李某的日常生活需求,故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800元。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告现以物价水平上涨,教育和生活成本增加为由,请求增加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诉请抚养费增加至每月800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事实依据,综合考虑原调解协议基础、被告的工资收入等因素对原告的抚养费予以合理调整,抚养费以每月500元较为适宜。
法官寄语:父母离异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已经造成了伤害,父母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与照顾,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比另一方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心血,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在自己所能负担的能力范围内尽量多支付费用,从而给孩子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尽可能多地提供保障。 (马小妮 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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