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公告

汉中日报 2019-08-14 09:07 大字

我院审理的原告杨兴龙诉被告王溪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判决:原告杨兴龙和被告王溪媛之父王文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限被告王溪媛给原告杨兴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原告杨兴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我院已向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中心将原系王溪媛名下的六间二层砖混结构商住楼过户登记给原告杨兴龙。现登报声明原系王溪媛的(南字第00021061号)南郑县房权证作废。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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