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嫌犯张扣扣之父申诉被驳回法院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此前,张扣扣曾在除夕“为母复仇”连杀三人

南国今报 2018-10-20 16:00 大字

据新华社西安10月19日电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9日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陕西汉中除夕“为母复仇”案嫌犯张扣扣之父)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

1996年12月5日,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对王正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福如的妻子汪秀萍与王正军的母亲杨桂英关系不睦。1996年8月27日19时许,汪秀萍路过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未满18岁的王正军闻讯到现场,同汪秀萍争吵撕打。王正军被打后捡拾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汪倒地后于当晚死亡。

原审法院判决: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王正军的监护人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1997年1月6日,张福如将剩余的1500元在原审法院领取。

张福如之子张扣扣对其母死亡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今年2月15日(除夕),张扣扣将王家父子三人当众杀害,酿成惨案。

今年7月31日,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申请国家赔偿。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张福如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驳回申诉。

对张福如申请国家赔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款项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依照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张福如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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