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无证生产销售月饼 没收食品罚款十倍
2016年9月,汉中市南郑县查获某食品经营企业无证生产销售月饼案,现场查获月饼成品及半成品共382.32千克,货值1.816万元。
一、基本案情
南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中秋月饼市场专项检查时,在某食品经营企业发现4名工人正在包装月饼,现场共发现有纸盒包装的月饼136.5千克,月饼半成品245.82千克,山梨酸钾(食品添加剂)3袋,脱氢乙酸钠(食品添加剂)3袋,搅拌机、分层烤炉等加工设备若干。经查,该企业为获证食品经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经营月饼的违法行为属于无证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南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超范围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月饼)382.32千克,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18.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
该企业虽然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资格,其无证生产加工月饼属于违法行为。月饼类食品为节令性食品,主要生产加工销售时间一般都集中在中秋节前后,由于市场上月饼流通量较大,利润大,时期短,部分食品经营企业无视食品生产许可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无证生产加工月饼,无法保证其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中,该企业生产加工的月饼尽管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发生不良后果,但是由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的强制要求,仍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尤为重要。由于节日食品的流通量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必将是重大事件,因此要求广大执法人员必须针对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重点对农贸市场、超市、酒店、药店等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加大对月饼、粽子、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节日消费品种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群众饮食安全。
食药普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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