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杀害6岁男童,监护人责任不能轻纵

齐鲁晚报 2021-03-16 04:54 大字

□张贵峰

3月15日凌晨,陕西勉县发布“2·17”案件情况通报,通报称,经公安机关全面侦查调查,现已查明:作案人杨某(男,13岁)、被害人王某(男,6岁),二人系同组邻居。2月17日18时许,杨某趁家中无人,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而据此前媒体报道,6岁男孩失踪15天后,尸体在邻居家民房顶的木箱内被发现,邻居家13岁的初一学生杨某有嫌疑。

由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重要调整,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起最新发生的“小恶魔”杀人案,能否依据新修订刑法追究13岁杀人凶手的刑事责任,便成为公众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

但从目前当地警方通报的相关案情来看,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恐怕是否定的。因为该案发生的时间是“2月17日”,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时间则是3月1日。这也意味着,该案实际上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而按照“法不溯及既往”,以及我国《刑法》确立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原则,显然无法按新法来追究此前发生行为的刑事责任。这正如《刑法》12条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对于这一无法追究刑责的结果,恐怕仍须接受。而之所以必须如此,一方面,不仅是因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根本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小恶魔”产生的角度,以刑罚手段追究“小恶魔”们的刑事责任,事实上也并不是全部,更不是唯一手段,因此,面对“无法追究刑责”结果,也无需太过在意、耿耿于怀。

这诚如此前最高检曾指出的,“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这也就是说,即便上述案件中凶残杀人的13岁“小恶魔”能够被追究刑责,要想有效治理类似这样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现象,事实上同样也不能过度依赖刑罚手段,甚至简单“一关了之”,同样也要在教育、行政等社会各个层面综合施策、全面治理。

当然,无法追究“小恶魔”的刑责,并不等于也无法追究他及其监护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之外的民事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要知道,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同时实际上也是一种最严重恶劣的民事侵权行为,是对他人生命权的最彻底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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