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利息约定,仅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吗?
2016年5月,大山建筑公司因建设施工,与黄河水泥厂建立水泥供销关系。后经结算,大山建筑公司应偿付黄河水泥厂货款17万元,并约定在2018年10月20日前付清货款。付款期限到期后,大山建筑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偿付货款。黄河水泥厂安排业务员多次催要没有结果,便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大山建筑公司告上勉县法院。
黄河水泥厂要求法院判令大山建筑公司立即偿还货款17万元,并按法律保护的利率年息24%,从2018年10月21日起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法庭审理中,大山建筑公司对拖欠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还款。但认为计算利息损失太高,不认同利息的计算标准。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山建筑公司对拖欠黄河水泥厂购买水泥货款事实清楚,应当按约定及时偿还。违反约定的付款期限没有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有关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的规定执行。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保护年利率24%的规定仅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不能扩大适用其他合同纠纷。黄河水泥厂要求利率按年息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大山建筑公司立即偿还黄河水泥厂水泥款17万元,大山建筑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黄河水泥厂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企业系化名)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对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通常都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保护利率上限年息24%来计算,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对违约金有一定限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年息24%的保护利率,仅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来计算利息损失。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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