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集中宣判涉恶案件

西部法制报 2019-10-22 00: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吕平通讯员王亮)10月17日,汉中市勉县法院对起诉至该院的张某等22名被告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涉恶犯罪,石某某等2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涉恶犯罪两案,进行一审集中公开宣判。

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王某、杨某、王某苗、宋某某、纪某某纠集在一起,其余被告人积极参与,在勉县城区周边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多次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侮辱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进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勉县法院分别以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恶势力案主犯张某有期徒刑7年零8个月,主犯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其余恶势力成员分别被判处4年零1个月、4年、3年零5个月、3年零2个月、2年零9个月、2年零6个月、1年等不等有期徒刑。

2012年以来,被告人石某某、陆某等人在商洛市从事传销活动,2017年将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汉中境内。11月左右,石某某在商洛包两辆旅游大巴车将被告人熊某某、冯某团队线下50余名传销组织成员转移至勉县。上述传销组织通过QQ、微信聊天方式,谎称女性身份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方式哄骗受害者来到勉县加入传销活动,如若对方不同意就采用非法拘禁等方式,迫使被骗者加入传销组织,先后非法拘禁3名受害人。勉县法院分别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恶势力集团主犯石某某、陆某、熊某有期徒刑各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余恶势力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年、1年零10个月、1年零8个月、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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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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