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扫黑除恶”首个二审案在勉县宣判

汉中日报 2019-04-04 09:4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王亮)3月28,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勉县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李某强、高某等8名被告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上诉案。法庭经过近2个小时的审理,当庭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李某强等被告人分别被终审判处5年零4个月、4年零6个月、3年零10个月不等的徒刑。此案是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例宣判的终审案件,也是市中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例上诉审判案件。

被告人李某、李某强父子伙同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勉县周家山镇采砂业内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勉县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对李某、李某强等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5年以下不等徒刑。勉县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李某强、高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开庭审理中,市中院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上诉人最后陈述。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李某强、高某及原审被告人刘某聚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李某、李某强及原审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侯某、吴某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与他人合伙经营,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上诉人李某、李某强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勉县周家山镇采砂业内欺行霸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应从严处理。

上诉人李某、李某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在聚众斗殴中使用的是砂场生产工具殴打被害人,不是持械的理由,经查,持械聚众斗殴中对于持械的认定并不仅仅局限于管制刀具,本案中持橡胶棒、锄头、木棒等均属于持械的情节,其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高某及辩护人提出的高某系帮忙到砂场,一审量刑过重。经查高某电话召集他人,自己驾车带人到砂场聚众斗殴,系组织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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