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期间《条例》划的底线不要踩
董渺
俗话说,“洁不洁,看过节”。过节已成为考验党员干部是否廉洁的“试金石”。到底怎么发福利才不违规?怎么用公车才不违纪?哪些“礼物”不能收?答案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
《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均违反廉洁纪律。
在实践中,哪些行为有可能踩到红线?从陕西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秦风网发布的各类通报信息中,可以发现——
以过节福利等为幌子违规购买月饼、购物卡等问题一经发现,都要受到严肃查处。2013年中秋节前,省工信厅原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陕西经济联合会原会长许蒲生安排省纺织协会为厅机关职工购买月饼,花费共计17.4万元;2016年春节前,省纺织协会为该联合会职工购买购物卡,花费共计7.7万元。2017年12月,许蒲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以过节加班等为借口违规发放加班费、通信费等,不管涉及款项大小,都应坚决杜绝。2017年,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办事处新街社区居委会主任商风玲分别以“元旦值班补贴”“春节值班补贴”“清明节值班补贴”的名义,违规向社区干部发放值班补贴共计225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铜川市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处长靳大庆违规公款购买、赠送土特产,违规发放加班补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追缴违纪资金。
节假日期间,是走亲访友、休闲度假的高峰期,切莫“栽”在“车轮”上。有的干部无视纪律规定公车私用;有的瞒天过海假借“公务”之名揩公家油,将私家车加油、保养费用入账报销。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西安大兴新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副局长黄国梁违规使用公务油卡在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给自己私车加油12次,共计花费3182.24元。府谷县林木种苗工作站站长赵喜喜在2018年清明节假期,多次安排单位临聘司机吴某驾驶公车接送其回老家探亲、到市场买菜,以及办理其他个人事宜。他们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究竟哪些属于违反公车使用行为?对此,《条例》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均违反廉洁纪律。这表明,公车只能“公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私用”。
利用过节等机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也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汉中市勉县信用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李英曾在2016年中秋节前,接受服务对象委托他人所送飞天茅台酒一箱,价值5600元。2018年5月,勉县纪委给予李英党内警告处分,礼品折现后被收缴。
此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电子红包、购物卡等也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过风清气正、节俭祥和的节日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廉洁过节”这根弦,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10月1日,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划出了一条条不可触碰的底线。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认真学习《条例》、严格遵守《条例》,做到令行禁止、从严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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